平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由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评议对象: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评议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积极主动、全面真实、及时准确和当事人是否满意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在行政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情况。主要看办事人员、工作职责以及办事时限、依据、程序、内容、结果是否公开,办事是否透明,承诺事项是否落实等。
第五条 评议方式:
(一)监督员评议。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定期有针对性地对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
(二)区长热线。群众通过区长热线反映的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三)网上调查。在政府门户网站设立有关栏目,定期有针对性地在网上调查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四)市民留言。群众通过市政府“百姓谈”及平房区政府门户网站“平房之声”栏目反映有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五)平时检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结果作为绩效评估考核依据。
第七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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