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哈平政规〔2022〕2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平房区人民政府时间:2022-09-29 浏览次数: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8日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改革的重大部署,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黑政规〔2022〕2号)鼓励各市(地)视情况制定企业上市补贴政策的具体要求,推动“紫丁香”计划实施,鼓励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以金融手段促进区域实体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及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域内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企业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是指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及境外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上市(挂牌)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采取资金扶持、政策支持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支持。

第二章企业上市经费扶持

第五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拟进行改制上市且已聘请中介机构,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

(二)非上市企业拟收购境内(外)上市企业,计划将收购后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且已聘请中介机构。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

(一)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可申请扶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企业改制上市步骤分阶段申请或上市后一次性拨付:

1.拟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扶持人民币100万元,需与之后节点一并申请。

2.拟申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报送省证监局并通过辅导验收,扶持人民币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扶持人民币400万元;

4.完成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扶持人民币200万元;

5.新三板企业转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新三板扶持资金基础上,新增扶持资金人民币850万元。

(二)我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将融资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人民币500万元扶持。

(三)在境内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申请挂牌扶持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万元:

1.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可以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50万元;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后,可申请扶持资金人民币100万元。

(四)对省外已上市企业主体主动申请,迁入我区经营的,给予如下进行扶持:

1.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人民币1000万元扶持。(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区内的企业)

2.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且实际融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将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区的企业,给予人民币500万元扶持;

3.新三板企业迁入,给予人民币150万元扶持;

4.入区后实现上市的企业,对迁址成本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五)企业后续实现转板上市(挂牌),按照新转入市场扶持标准补奖差额。

(六)对区内为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从业团队,对辅导企业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人民币共60万元扶持;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符合规定境外交易所上市的,给予人民币共40万元扶持;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新三板的,给予人民币共15万元扶持。

第三章企业上市政策扶持

第七条对成功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及符合要求境外交易所上市的企业高管团队,给予人民币200万元一次性扶持。

第八条鼓励拟上市企业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留住骨干人才,企业可以持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证明文件,按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扶持,最高人民币150万元,每户企业只享受一次。

第九条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改制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款,如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第十条上市公司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实现再融资,企业募集到的资金在我区再投资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人民币200万元。区内投资按招商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拟上市企业申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以及上市补助经费,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提供绿色通道协助其申报。

第十二条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的募投项目以及拟披露募投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予以协调解决,所有募投项目列为本级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对我区机构投资者投资的我区公司实现上市后,对该机构投资者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扶持。

第四章申报及审核

第十四条建立平房区(哈经开区)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区上市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联席会议工作方式为会议审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扶持资金需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扶持资金应填写《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表》,同时根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纳税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协议及支付费用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四)审批机构受理拟上市(挂牌)企业申请的证明材料;

(五)审批机构批复同意上市企业在国内(外)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六)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法人签章。

第十六条企业按照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区上市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拟上市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向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递交上市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要主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备相关信息,否则不享受本扶持政策;对有意隐瞒或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上市扶持资格。

第十八条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专项用于企业上市发展相关费用支出,对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年度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企业财务及运营情况。

第十九条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享受本扶持政策的,将追回有关扶持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自享受本扶持政策待遇年度起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内经营期限应达到10年以上。未达标企业应退回相关扶持资金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一条已享受平房区(哈经开区)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由平房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原《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支持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哈平政规〔2018〕3号)废止。

附件:

1.平房区(哈经开区)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申请表

2.企业申请扶持资金会签意见表

3.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下载1-3.docx


关于《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扶持对象认定标准

【企业认定标准】: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我区上市公司认定标准】:

在沪、深、京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我区企业。

第二条企业上市、挂牌扶持

(一)沪、深、京交易所上市扶持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扶持标准】:

扶持人民币1000万元,扶持分阶段拨付或上市后一次性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扶持人民币100万元。需与之后节点一并申请。

2.报送省证监局进行辅导并通过的,扶持人民币300万元。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扶持人民币400万元。

4.完成在沪、深交易所挂牌上市,扶持人民币200万元。

5.新三板企业转板北京证券交易所,在新三板扶持资金基础上,新增扶持资金人民币850万元。

【节点认定】:

1.完成股份制改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报送省证监局辅导备案并通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出具辅导验收函。

3.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服务平台或沪、深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项跟踪进度含接收材料。

4.完成在沪、深、京交易所上市

可以在沪深京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到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出具的辅导验收函复印件。

(二)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扶持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扶持标准】:

我区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将融资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的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人民币500万元扶持。

【实际融资额认定】:

按申报当日汇率折算大于人民币2亿元。

【节点认定】:

可在相应交易所网站或股票交易软件查询到企业上市信息。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能够证明通过境外证券交易所获取的实际融资额的证明材料。

(三)新三板挂牌扶持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扶持标准】:

扶持人民币150万元,扶持分阶段拨付或上市后一次性拨付:

1.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且实际支付中介费用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扶持人民币50万元。

2.在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扶持人民币100万元。

【节点认定】:

1.完成股份制改造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

2.完成新三板挂牌

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方网站查询到挂牌交易的公告。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仅申请完成股改阶段扶持时提供)

(四)企业后续转板上市,按照转入市场标准补奖差额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节点认定】:

上述条款中完成上市节点的认定标准。

(五)本条通用细则

【兑现流程】:

1.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取申报材料并对要件内容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对上市进程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报区上市联席会议审定,区市场局、生态环境局等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无异议后,对符合标准的申请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审定结果后交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3.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结算。

【补充说明】:

1.成立之初即为股份制的企业,视同已完成股改步骤,需在之后节点一并申请政策扶持。

第三条上市公司迁入我区扶持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

【扶持标准】:

1.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迁入,给予人民币1000万元扶持。(包含通过借壳、买壳实现上市并迁回区内的企业)

2.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实际融资额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并将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区的企业,在符合上述条件后给予人民币500万元扶持。

3.新三板企业迁入,给予人民币150万元扶持。

【认定标准】:

转入企业主动申请,在完成工商、税务等事项变更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登记机关变更为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在区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统计指标。原则上变更、办理日期不得与申请提交日期相隔一年以上。

【申报材料】:

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主动转入申请资料。

【兑现流程】:

同本细则第二条中通用兑现流程。

【兑现时间】:

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结算。

第四条高管团队扶持

(一)高管团队一次性扶持

【适用对象】:

在沪深京交易所以及符合要求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企业高管团队。

【节点认定】:

本细则第二条在沪深京交易所及境外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的节点认定标准。

【兑现流程】:

免审即享,企业上市阶段性扶持(完成上市)审核通过后区财政局一并安排扶持资金人民币200万元,并与上市阶段性扶持同时发放。

【兑现时间】:

受理申请的下一年度结算。

第五条中介团队扶持

【适用对象】:

协助我区企业实现上市、挂牌的中介机构服务团队。

【扶持标准】:

为区内企业提供上市(挂牌)辅导和培训的各类中介机构团队,对辅导企业成功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共人民币60万元扶持;对辅导企业成功进入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符合相关融资要求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共40万元人民币扶持;对辅导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中介机构团队,给予共15万元人民币扶持。上述金额原则上由券商团队、律师团队、会计师团队平分,如确有其他团队为企业上市提供有价值服务,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后交联席会议审定,总扶持金额不变。

【认定标准】:

券商团队、律师团队、会计师团队以我区企业提交的相关服务协议为准;其他团队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

【兑现流程】:

扶持资金申请表(完成上市、新三板挂牌)同时提报中介团队扶持,经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审定后,区财政局一并安排扶持资金,并与上市阶段性扶持同时发放。

第六条股权激励补贴

【适用对象】:

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注册、登记纳税、统计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扶持标准】:

股权激励计划中员工所获得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的1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150万元,每户企业仅享受一次。

【认定标准】:

净资产以最近一次提交的审计报告内容为准。

【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及实施证明文件。

【兑现流程】:

同本细则第二条中通用兑现流程。

【兑现时间】:

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结算。

第七条再融资扶持

【适用对象】:

我区上市企业。

【扶持标准】:

我区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投入本区域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按年度再融资额的0.3%补助,补助最高人民币200万元。

【认定标准】:

证监会官网公布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行为的审定意见,企业再融资资金实际入账。

【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

2.上一年度资本市场再融资相关材料及资金到账凭证、投入本区域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兑现流程】:

1.每户企业每年仅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一次申报材料(以正式受理为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要件内容的齐全性进行初审。

2.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对进程真实性进行核实后报区上市联席会议审定,区市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部门无异议后,对符合标准的申请在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出具审定结果后交由区财政局拨付扶持资金。

3.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区财政局根据审定结果拨付资金。

【兑现时间】:

受理申请的下一季度结算。

第八条附则

(一)享受扶持政策年度起,企业需在平房区(哈经开区)正常经营纳税不低于十年,如规定年限内迁移或转移核心业务的,我区有权收回相关扶持资金。

对未达到经营期限离开或注销的企业,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将追回扶持资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扶持资金额度*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扶持资金使用时间(年)。

(二)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可同时获得我区资金支持的,按照不重复扶持原则执行,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三)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有效期二年。

政策解读:《哈尔滨市平房区(哈经开区)关于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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